常言“新年新气象”,本应是阖家团圆、欢声笑语的春节,山东菏泽的邱先生却遭遇了一件糟心事,好好的新车转瞬成了一堆残骸,让人不禁感叹这世事的无常,恰似那“人有悲欢离合,月有阴晴圆缺”,谁能料到意外会在这喜庆的日子里悄然降临。
新车惨遭祝融,飞来横祸谁之过?
春节期间,菏泽街头张灯结彩,处处洋溢着喜庆的氛围。邱先生满心欢喜地购置了一辆比亚迪方程豹豹8,顶配车型,花了四十多万。这新车就像他的心头宝,本想着趁着假期驾车出游,享受一番自在时光。1月30日晚,他如往常一样,将车稳稳地停在小区大门外的路边,便上楼吃饭,满心都是对新春的期待。
俗话说“天有不测风云,人有旦夕祸福”,谁能想到,楼下正上演着一场惊心动魄的变故。一个年仅10岁左右的孩子,在车旁玩起了烟花,或许是一时贪玩,或许是缺乏对危险的认知,一个不小心点燃了垃圾桶。这星星之火,恰似那“野火烧不尽”的势头,迅速蔓延,无情地将邱先生的爱车吞噬。等到邱先生下楼时,眼前的景象让他目瞪口呆。车已被烧得只剩一具焦黑的车壳,周围围满了看热闹的人群。车上所有证件,包括行车证等,都在这场大火中化为乌有,什么都没留下,只剩下一地的残骸,仿佛在诉说着这场无妄之灾。
邱先生赶到现场时,当地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在车旁展开调查,寻找车主。经过一番调查,事情的缘由水落石出。可令人无奈的是,因为涉事的是个10岁的孩子,警方最终没有立案。这可让邱先生犯了难,他赶忙和保险公司沟通,希望能得到一些赔偿,缓解自己的损失。可保险公司告知他,由于这起事故并不属于车辆自燃,有直接的第三方责任人,所以无法获得理赔。这消息犹如一盆冷水,浇灭了邱先生心中最后一丝希望,他只能无奈地感叹:“这真是哑巴吃黄连,有苦说不出。”
法律道德天平倾,责任归属起纷争
此事一出,众人纷纷议论,焦点都集中在这责任该由谁来承担。孔子云:“人非圣贤,孰能无过。”孩子年纪尚小,或许并不清楚玩火会引发如此严重的后果,可这毕竟给邱先生带来了巨大的损失。从法律层面来看,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指出,行为人将车辆点燃,以其主观目的论罪名,若故意点燃,则涉嫌放火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;若主观存在过失,则涉嫌失火罪。但刑法规定,放火罪的刑责年龄为14周岁以上,故意毁坏财物罪、失火罪的刑责年龄为16周岁以上,而涉事孩子年仅10岁,不负刑责。此外,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,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这就意味着,孩子虽不用承担法律责任,但他的监护人却脱不了干系。
常言道:“养不教,父之过。”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,理应对孩子的行为负责。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桢培表示,在本案中,若无证据表明监护人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,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对车辆所有人邱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的购置成本、合理的折旧损失、因车辆损毁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。可当邱先生与肇事方的父母见面时,对方虽承认此事是孩子所为,却表示无力进行赔偿。这让邱先生陷入了两难的境地,难道自己的损失就要这样白白承担吗?熊孩子纵火烧车,一句“家里没钱”就想一了百了,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